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7:10

厦门市其他机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厦门市其他机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28日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窝点和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印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对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将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厦门市地税局发票违章举报电话
市国税局直属管理局 5315088
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2213323
杏林区国家税务局 6079589
集美区国家税务局 6064976
同安区国家税务局 7025465
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6051055
市国税局稽查局 2126783 市地税局稽查局 2201164
市地税局直征局稽查管理科5318536
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稽查局2215752
开元区地税局稽查局 5097644 思明区地税局稽查局 2128874
湖里区地税局稽查局 6038869 鼓浪屿区地税局稽查局6038869
杏林区地税局稽查局 6280298 集美区地税局稽查局 6062304
同安区地税局稽查局 70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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