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榕鼓国税税政[2000]48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鼓国税税政48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鼓国税税政48
全文有效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85号)摘转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日常稽核中认证工作的环节作适当调整,即企业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税务机关下达认证通知书,并 在专用发票上加盖有关印戳,企业在申报时附认证通知书及抵扣凭证报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对未经认证、认证不符、逾期认证的,均不得作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认证相符”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按开具时间顺序每25份单独装汀成册,以便核查。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 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 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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