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0]8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8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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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全国加强金税工程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做好“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开展,有效杜绝虚假进项发票抵扣,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应按规定要求做到先认证后申报抵扣,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 采取变通的做法。为缓解纳税申报期时间紧、工作繁忙状况,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组织定期申请认证,各地应及时进行认证。
对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的,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应组织企业一次性补办申报认证手续,逐份进行补认证。此项工作应于2001年3月底前结束,对逾期未办理申请认证的,视同认证不符,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予追缴补税。各地市国税局应将所属县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应补认证、已补认证 份数及补税情况)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转流转税处。
二、(略)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按发票开具时间顺序每25份单独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成册,以便核查。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2个月内申请认证。对超过2个月期限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具体原因。
五、(略)
六、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其余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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