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2000]14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4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4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2月28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1号)及《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2001年元月1日起,企业会计核算的区间以公历年度和公历月份为准,如,企业自行规定会计核算区间为每个月份的29日之间的做法今后应予纠正。因此,对需要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的存根联也应以公历月份作为一个完整的区间进行认证。
二、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详见附件名词解释)的专用发票,除按总局规定处理以外,不论金额大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天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在每月的1日和16日汇总填报《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MICROSOFT EXCBEL格式)上传至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所在市)目录下。
三、在我省开通稽核子系统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认证结果,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的13日上报市局,市局应于每月的16日汇总上报省局,上报方式同上。
四、稽查部门在查处结束后3天内,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单位。
五、对资料和案件填报移送不及时或不完整的单位,其上级机关应立责成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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