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三[2001]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4号
全文有效
2001-01-10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为促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减轻电力最终用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除对发电企业与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外,其他供用电环节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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