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4:5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1]第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流第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流第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2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第1037号)抄送件称:“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第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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