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3:4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1]1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1号
全文有效
2001-2-21
你局榕国税流6号请示悉。关于福建省闽运物资技术服务公司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我们认为, 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改变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方式,对企业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手 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质并无差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号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为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仍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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