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2:23

[案例]130003840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
[案例]130003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 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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