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明电[2001]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明电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明电1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9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现就贯彻新征管法的有关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实行分段计算,即:4月30日前按原规定计收,5月1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比率征收(计算口径、方法不变)。
二、关于企业延期缴纳税款问题,考虑到5月份申报期在即,在总局的若干具体规定出台前,对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报批,待总局新的规定下达后,再按新规定的要求补办确认手续。
三、各信息服务单位应及时做好征管软件相应的修改。
以上通知请及时转达各基层征收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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