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50:5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1]4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4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4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84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38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 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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