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49:26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榕地税政一函[2001]10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函10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函10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同,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84号)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因此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不论其出租用途,均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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