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流[2001]44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流44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流447号
全文有效
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资源73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闽国税流71号)执行。
特此通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