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14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进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进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14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进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14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发66号文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进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问题,随着金税工程深入推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逐渐普遍使用,对专用发票的监控力度加大,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统一按省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5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其取得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为开票时间次日起六个月的月份终了前,逾期不予抵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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