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420 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可抵扣额处理?
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可抵扣额处理?
[案例]130003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上述收入的应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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