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2002]33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33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33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日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线损率×购进(自发)电取得的总进项税额)+用于线路改造更新、维修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免税项目金额=[购进(自发)电单价÷(1-线损率)-购进(自发)电单价](即低压线路损耗)×销售电量+供电成本(即电工经费)+线路改造更新费用(即维护费)
四、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榕国税流412号)第二条中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计算公式相应废止,其余条款继续适用于由电管站改制而成的单位。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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