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147 教育经费年末有节余是否需调整纳税?
教育经费年末有节余是否需调整纳税?
[案例]1300041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你单位职工教育费贷方结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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