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43:37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2002]37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函37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函37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10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申请免税的请示》(榕开国税政56号)收悉,经请示福建省国税局,省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86号)称:“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厂生产的KDD-624/625系列中波导航机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2年国防军工生产计划(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与部队签订盖有免税印鉴的订货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无线电厂2002年度列入军工生产计划生产的上述军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此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2002]37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