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060 银行借款利息不能税前列支是否合理?
银行借款利息不能税前列支是否合理?
[案例]130004060
对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扣除时必须有相关凭证(合同,发票,利息计算单等)。 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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