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发[2003]6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发6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发63号
全文有效
2003-04-14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行为,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
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精神和我市实际,为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包括对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和对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监督。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主要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减免税的审批以及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等。
第三条 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所得税税收执法监督包括系统内监督和系统外监督。系统内监督制约实行下管一级、逐级监督;系统外的监督主要由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对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上级来文应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转发执行和告知有关纳税人执行,制定贯彻执行措施和办法,不得对上级税收政策进行曲解性解释或相抵触。
第六条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办事。对政策不明确的或权限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上级接到请示后要在15日内答复或转报。
第七条 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对变通执行税法,擅自多征、少征、不征,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提高税前列支标准,越权减免税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责任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八条 运用各种方式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各基层局应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使之日常化、规范化,使税收政策能尽快传达到纳税户。对一些重要政策,要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对纳税人咨询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给予明确答复。
第三章 对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监督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核审批的税务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审核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十条 对于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有关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申请,国税机关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区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或转报上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对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应按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具体承办人员、分管处(科)长、分管局长三级管理制度,各有关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各负其责。初审时应审核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报表是否正式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并要求经办人员签名,以示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也应及时通知补报或退回。审核审批事项,应通过处(科)务会集体研究,大额减免税应提交办公会议研究,最后提交分管局长、局长决定。审批机关接到申请报告后,须在15日之内批复。
第四章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监督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审核制度,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理,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实行具体承办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局长三级管理制度,各有关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各负其责,对申报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部署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有关税收政策,提高所得税征管水平,并按规定期限及时完成汇算清缴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同时,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级对下级汇算清缴工作要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所得税执法人员应正确贯彻执行所得税政策法规,对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应实行责任追究制。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所得税税收执法权执行中虽然违法、违规但够不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应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所得税税收执法权执行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于所得税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和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应采取先要求整改后追究责任的方式,以追究促进整改。对于所得税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追究、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组织处理包括: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待岗自费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免职。过错责任追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因过错行为,应给予党政纪处分或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决定以及不按权限范围擅自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等事项的,上级国税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一)国税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税收政策,未能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和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办法,对上级国税机关统一布置的工作未能认真组织实施,遇到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未能履行税收政策告知义务。
2、未在权限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审批纳税人申报材料,上报材料失实,超出规定时限上报审批申请。
3、报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项目,情况不明,审核意见含糊,上报材料不规范。
(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又重犯的,责令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1、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无故拖而不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2、在办理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和汇算清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务,工作不负责任,审核不细,把关不严,上报材料不实。
3、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变通政策为不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变通政策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审批手续。
4、超越权限办理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
5、故意刁难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和汇算清缴事宜。
6、在办理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和汇算清缴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依《国家公务员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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