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38:5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1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1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19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7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同时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设区市、县级分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及所得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即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实现的销项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统一由设区市级分公司核算,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认证,进项税额按销售比例计算分摊,增值税应纳税额由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分别申报缴纳。
(二)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设区市、县(区)级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x税率-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
2、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月汇总核算的进项税额x[设区市或县级公司当月销售收入÷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3、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纳税申报
1、设区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设区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增值税税款计算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次日将《分配表》交县级分公司。
2、县级分公司和设区市级分公司本部按《分配表》分别填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同时附送《分配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设区市级分公司还须同时报送汇总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
三、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鉴于县级分公司实行非独立核算后,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设区市、县级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统一由设区市级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县级分公司改变非独立核算方式,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一律以县级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专用发票的管理
设区市、县级分公司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领购、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设区市级分公司对所属县级分公司、加油站调运成品油仅作移库处理,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检查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
六、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留抵税额经县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汇总到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抵扣。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1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