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35:5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194号
全文有效
2003-07-11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厦财税10号文悉。鉴于当前“非典”疫情已基本结束,我市相关行业经营已逐步恢复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函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继续采取减免部分税收的政策,具体批复如下: 1、7?8月份,旅店业客房收入,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城市公交和轮渡公司再分别给予减征30%和50%的营业税、城建税,9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2、对餐饮业7月份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一个月,8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3、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7、8月份的定额(含营业税、城建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仍给予下调50%,9月起恢复正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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