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35:0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3]36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36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36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6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请示》(榕国税发290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中关于鲜牛奶注释的规定,鉴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只是在鲜牛奶生产过程中添加香精、无水奶油或在上述两种原料中再添加乳钙,虽鲜牛奶成份发生改变,但鲜牛奶的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对上述两产品仍按农产品中的鲜牛奶征收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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