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33:1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3]18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18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18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30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85号)悉。对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省地税局(闽地税政三002号)规定,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办理退库。
二、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国税部门对软件企业若按预征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按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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