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32:01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3]2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厦府2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厦府284号
全文有效
2003-11-2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逐步统一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居民就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岛内(思明区、湖里区)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6%提高到8%,缴费基数仍维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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