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榕地税征[2003]27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告
榕地税征27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告
榕地税征270号
全文有效
2003.12.3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应纳税费的经济活动行为已相当普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堵塞管征漏洞,公平税费负担,保障国家税费收入,现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纳税对象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医疗机构发生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税费行为的,都要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要包括:行政单位中取得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等应税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税项目的收入,各类学校的培训等应税收入、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等。
二、税务登记
取得上述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学校及医疗机构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单位没有取得上述应税收入的单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三、票据使用
取得上述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学校及医疗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买、开具、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四、纳税规定
取得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学校及医疗机构涉及税费种类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主要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收入[包括医疗机构取得的经营性(非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75号)有关执行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以及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一切收入均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3、实行按实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
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单位发放工资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以及其他征税项目由支付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时缴库。对个人工资改由国库统一支付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向职工个人支付的工资外各项补贴、津贴、奖金及实物和有价证券的折价收入,应当与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应税收入,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会组织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应当按月汇总到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合伙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准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个人所得税税款均应在次月的7日前解缴入库。
(四)社会保险费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及费款缴纳事项。
五、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应税收入不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应税收入不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7条、48条、50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应税收入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应税收入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纳税,构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企业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见下表),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纳税服务
各类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纳税申报、缴纳税(费)款等涉税事项以及咨询税收政策的,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及办理相关事项,也可向福州市地税局税法援助中心咨询,电话:16812366或7110995,福州市地税局承诺将为所有的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涉税投诉举报电话:334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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