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发[2004]13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发13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发136号
全文有效
2004-07-16
各直属局、区局、事业单位:
现将《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监发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作为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责的重要执法部门,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好行政许可法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意义重大。广大税务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要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动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二、要以积极的态度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优化窗口功能,拓展“一窗式”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根据税务行政许可权限,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送达。要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对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进行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国税网站等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要进一步抓好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批环节的各项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保证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督促各科室认真履职、树立形象、依法治税、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依法治税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要加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要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收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同时,要严格执行纪律,对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监 察 部 文 件
监发2号
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沿海开发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察,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改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监察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学习、掌握、宣传《行政许可法》,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把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任务,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 抓紧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强,其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行政许可法》对监察机关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对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通过自学或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监察干部掌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有关知识,增强依法监察意识,提高依法监察能力,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
三、 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项职责:第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有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把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对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走过场的监察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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