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5]26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闽国税函26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闽国税函262号
全文有效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94号)摘转如下:
一、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度溶剂油原计划产销量2.4万吨,实际核准产销量1.99万吨,比计划减少0.41万吨。石脑油原计划供应量8万吨,核准供应量10.26万吨,比计划增加2.26万吨。其中:计划供应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4.5万吨,核准供应8.65万吨,比计划增加4.15万吨;计划供应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3.5万吨,核准供应1.61万吨,比计划减少1.89万吨。
对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核准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你局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二、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计划供应溶剂油2万吨,石脑油8万吨。其中石脑油计划供应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4.5万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万吨,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1.5万吨。
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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