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14:4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6]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亿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款抵扣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亿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款抵扣的批复
闽国税函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亿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款抵扣的批复
闽国税函5号
全文有效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亿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款抵扣的请示》(明国税发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建省亿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2942508.87元,由福建瑞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抵扣。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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