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12:26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6〕4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理销售高赛尔标准金条缴交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理销售高赛尔标准金条缴交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6〕4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理销售高赛尔标准金条缴交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6〕49号
全文有效
2006-04-1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理销售高赛尔标准金条缴交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直发〔2006〕1号)文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文)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理销售高赛尔标准金条属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当照章缴纳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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