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6]13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闽国税函13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闽国税函135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榕国税发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所属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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