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闽价费[2006]400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闽价费400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闽价费〔2006〕40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5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函2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9号)精神,经研究,核定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六联)工本费收费标准0.30元/份。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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