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1:06:4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6]12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厦国税函12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厦国税函122号
全文有效
2006.11.16
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建材产品,在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建材产品,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增值税。
你局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22号)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
此复。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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