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38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子粉、葛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子粉、葛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38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子粉、葛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380号
全文有效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橡子粉、葛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宜国税流296号)悉,现批复如下:
橡子粉、葛粉是用橡栎子树的果实、葛树根经去壳或捣碎、沉淀、晒干加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52号的规定精神,橡子粉、葛粉属于"其他植物"的初级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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