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25: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12.13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税局[皖地税政四字(1996)354号]第一条“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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