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24:50

[案例]130003073 跨年度房租问题


跨年度房租问题
[案例]1300030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房屋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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