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三字[1997]20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20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204号
全文有效
1997.5.6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要求调整当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马地税政三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当涂县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00;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调整的税额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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