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一字[1997]4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4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494号
全文有效
1997.11.4
六安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六安地区水电局所属的水管单位是独立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水管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除农业排灌收入外,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水管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将农业排灌收入单独核算,以便划分征免;如划分不清的,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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