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20:1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3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3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341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南方畜制品厂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加何抵扣的请示》(合国税发175号)悉。粗品肝素是个体工商户等对肠粘膜经过酸碱处理、烘干等加工提取的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因此,企业购进粗品肝素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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