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字[1997]9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字9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字969号
全文有效
1997.12.12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领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00号)精神。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会同金融部门,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范围,加强审核监督,按要求把关认定,严禁借此扩大和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税的征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各级专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不得以企业兼并破产所造成银行呆、坏帐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国发10号和财政部财税字10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确需抵扣营业税的(即地方5%的部分),由当地银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写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审查并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后,方可执行抵扣。
四、搞好情况反馈。各地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00号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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