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18: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4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4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46号
全文有效
1998.03.24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5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提出的操作办法,即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派送红股时必须预留足额的现金作为派息部分的应纳税款。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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