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1998]6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皖地税6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皖地税64号
1998.04.2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皖发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各地必须进一步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消除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必然性、重要性的疑虑,真正从富民强省的高度来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把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与强化税收征管相一致起来,依法治税,就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要政策上支持,提供优质服务,尤其为纳税人建帐建制搞好服务,帮助纳税人强化核算,搞好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这不仅是纳税人的迫切愿望,也是中央、省的要求。国务院于1997年3月以国发12号文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53号下发了贯彻意见,5月4日,省政府皖政32号又作了转发,7月7日,省地税局皖地税征字309号作了贯彻意见,都是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要求税务部门,从实际出发改进税收征管办法,逐步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这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方式的重大调整和改进,是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当前我们税收工作的重点,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当前部分试点城市推行建帐工作的经验也表明,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建帐建制,强化查帐征收,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认识问题,是“三分建会计帐,七分建思想帐”。可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对于搞好建帐工作至关重要、各级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干部要转变观念,把推进建帐查帐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十五大的有关要求上,把建帐工作当成税务战线贯彻十五大的重要内容来抓。
二、加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放宽政策,放开手脚,多方扶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积极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调动其积极性,使中央和省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一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二)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一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三)私营企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后其利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作好税费调查,提供决策信息
为了解我省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和各项收费(基金)负担情况,为省委、省政府提供深化改革、完善税制的决策依据,我局在98年3月20日下发了皖地税52号文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和各项收费(基金)负担调查。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996年、1997年销售(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总额、利润总额、缴纳除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外的各项收费(基金)的详细情况,同时还可以了解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收费是否加重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是否损害了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户的经济利益。通过调查,可以为省委、省政府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进一步保护个体私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决策信息。因此,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抽调专门力量负责此次调查工作,尽快将调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责任到人,深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求调查准确、真实、可靠,有深度,对调查的情况,要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当地情况,拿出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办法。
四、强化个体私营大户税收征管
1993年,国家税务局明确提出,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分行业、分层次管理,要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要求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税收征管的力度,并对大户实行备案制度。省局也作了布署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制度和办法,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采取抓大促小,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主要在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中推行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把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就抓住了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社会经济有关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建帐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受内外部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级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指导,跟踪考核,及时反馈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推进建帐查帐征收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都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解决。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支持,经常汇报,请政府出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变税务部门的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做好建帐查帐征收工作。
六、善于突出典型,总结经验
各地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税收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典型经验。总结体会,完善制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探索成功做法,省局拟于年内召开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经验交流会,各地要抓紧总结,于5月底上报典型经验材料。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1998年3月13日 皖发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增加经济总量,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就业空间,促进市场机制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不大,整体实力不强,与发达省份的差距仍然不小。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我省跨世纪赶超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出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我省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五大精神,进一步清除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思想障碍;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消除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必然性、重要性的疑虑,真正从富民强省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要全面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破除把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对立的错误认识,确立相互促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观念;要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指导方针,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真正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使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在劳模、先进评比和各类表彰奖励,在职工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其代表人士在人大和政协的任职安排上一视同仁。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抓住当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机遇,理直气壮地大力支持,放手发展,积极探索,使个体私营经济有一个新的突破。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围绕跨世纪赶超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放手发展,创造环境,公平竞争,积极引导,规范服务,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城乡并举、各业并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上等水平,从业人员力争突破400万人,所创造的增加值力争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左右。在放手发展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带动个体私营经济总体“三上一创”,即发展上规模,增长上质量,管理上水平,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现上述目标,需要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立足于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法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积极鼓励打破所有制界限,在共同发展过程中,加快资产重组步伐;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发展农村经济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新形势下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有效途径,成为贫困地区实现扶贫攻坚任务的有效手段;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优化经济结构结合起来,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重点发展与社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与国家产业调整导向一致,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要求的企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同地制宜,分类指导。个体私营经济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的地方,要大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传统手工业,形成一批专业村、专业乡镇、专业经济园区。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适度集中,实行规模经营,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经济格局。
三、强化政策措施,提供优质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进一步放宽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限制。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单位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应当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经营;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专营商品,经县(市)政府批准,也应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经营。取消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根据农业资产组织形式注册登记。取消在许可证管理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歧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外,其他行业不以许可证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个体私营经济可以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可以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与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相互参股创办、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
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资金、金融部门要以安全、效益、流动力准则,在开户、结算、存贷款上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在抵押贷款比率、贷款利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私营企业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所投资的地面建筑可申办产权证,并可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省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国民生银行在合肥设立分支机构。
税务部门要依照税法,从实际出发改进税收征管办法,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对条件具备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建帐建证,实行查帐征税;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可暂不设置帐簿,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私营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允许私营企业托管、租赁、承包、购买、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社会“四残”人员,并享受有关的政策优惠。
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按国有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土地和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占用和拆迁。因城镇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坚持“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土地,经批准可以出租、抵押、转让、折价入股,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职能部门要从产业导向、项目申批、水电供应、产品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商标注册、企业资质认定、教育科技培训、出入境管理、社会治安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四、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推动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
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增加积累,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私营企业所上项目为国家产业政策中急需发展的,应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对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冠以安徽省行政区划名称,私营企业集团由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批准登记。规模较大、经营效益好的私营企业申请外贸自营出口权、发行债券或组建上市公司,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大力扶持科技开发型企业。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大科技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私营科技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私营企业,可享受政策优惠,并推行主办银行制度。私营企业生产经过认定的专利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或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咨询、信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新型服务业、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特种养殖业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五、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个体私营经济行列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各级组织、人事、计划、教育、公安、粮食等部门,要为人才向个体私营企业无障碍流动创造条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分流人员或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在一年内将人事或劳动关系放在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再就业中心托管,本人在原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工龄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的,个人继续按当地统筹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待遇。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关系在一段时间内可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按经营场地或企业所在地,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并管理其档案。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回皖创办、领办私营科技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为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办理流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公安、粮食部门应为其办理户籍入户等有关手续;教育部门要妥善解决其子女入托、上学问题。要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积极参加社保统筹,以解除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依据有关规定,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办理。
六、切实治理“三乱”,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有关职能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规范管理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产品、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在较大市场,可以设立由政府牵头,工商、物价、税务、公安、卫生、技术监督及工商联等单位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除工商税务检查外,各项检查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协同进行。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执法部门不准随意招聘临时人员、执法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级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工商联等单位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强行改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同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重要公益事业和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赞助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财政、工商、税务、监察、工商联纠风办等单位,要尽快制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纳费用的项目、依据、标准,明确收费单位,收费部门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取。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审计、物价部门举报。1998年起,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中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收取、一票包干、按规定划拨的办法,并逐步在全省推广,杜绝多头收费。个体私营企业使用水电、通讯等设施,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同一收费标准。
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定期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刁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借故进行敲诈勒索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自我管理意识,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注意、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良好的经营想想和经营作风,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经营、技能、文化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能依法经营,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全面提高素质。
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的自我管理意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哄抬物价,不牟取暴利。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检查。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党、工、团等组织,不断提高遵纪守法和按章经营的自觉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群众自治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八、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任务落到实处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安排,精心指导,认真落实责任制,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绩纳入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考核。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地方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为强化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的力量要进一步加强,职能要进一步界定,及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协调、规划、指导、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对农村私营企业的引导、保护和规范等工作。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要配合党委和政府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工商、税务、计划、科技、金融、土地、建设、卫生、物价、技术监督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宣传部门要全面宣传党的政策,宣传先进典型,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决定由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意见,尽快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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