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税发[1998]8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8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81号
全文有效
1998-05-05
安庆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税政四发(199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一个保险期内安全行车、无赔偿事故驾驶员的安全奖,不属于保险赔款性质的所得,而是因工作出色而获得的一种奖励,在支付时,应按“其它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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