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1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增容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增容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增容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70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增容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淮国税发86号)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淮南市燃气总公司向新增煤气用户一次性定额收取的煤气增容费,主要用于管道网络、调压设备和造气炉的更新改造,该项收费不属于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对其应暂免征增值税。淮南市燃气总公司购进的材料用于煤气生产等应税项目的应予扣税;用于管道铺设等非应税项目的不予扣税。对此,该公司应分开核算,否则,一经查出将购进材料用于铺设管道等非应税项目申报抵扣税的,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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