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18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8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据省局组织收入督查组发现,一些国税机关擅自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为此,省局要求,今年后四个月,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加收滞纳金,并优先入库。对纳税人遇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必须在国税机关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国税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报经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因不可抗力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地、市国税局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局长批准。省局将把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列入各级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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