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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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局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粤府17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各市、县2001年应上缴省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调剂金指标的通知》(粤劳社211号)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现就调剂金上缴和基金核销等有关帐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剂金上解帐务处理。
(一)地税机关在办理上解各项保险调剂金后5日内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别送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二)财政部门帐务处理。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地税机关加盖公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时,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1上解养老保险调剂金时,作:
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一上解上级支出
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时,作:
借: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一上解上级支出
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3.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时,作:
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一上解上级支出
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三)社保机构帐务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同级地税机关加盖公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按险种作相关会计分录:
借:上解上级支出上解数额
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借:上解上级支出上解数额
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借:上解上级支出上解数额
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四)年终,财政部门、社保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结转。
二、核销基金损失和调帐的帐务处理。
(一)已在暂付款科目反映的基金,经批准核销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其他支出一核销损失
贷:暂付款
(二)不在暂付款科目反映的基金,经批准核销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其他支出一核销损失
贷:支出户存款(或债券投资)等科目
(三)用收益、利用冲本金,视当时记帐情况,区别作出帐务处理:
借:其他收入(或利息收入)
贷:暂付款(支出户存款或债券投资)
同时本金应在备查帐簿中登记,并将冲减本金情况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已冲减的基金本金,所有权属基金,回收时应归还基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用失业保险基金按单位费率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帐务处理:
借:医疗补助金支出
贷:支出户存款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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