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14:4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8]1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2号
全文有效
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税问题的请示》(宿地国税发140号)悉。
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购进修路用沥青等材料,主要供应给公路局系统的道班、工程队用于修筑或养护公路,实行有偿供货,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销售的材料物资,不分系统内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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