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209 工程款能否用企业已提的福利费列支?
工程款能否用企业已提的福利费列支?
[案例]130004209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的规定: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请遵照执行。 您所描述的建造职工餐厅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已经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则不能直接用企业已提的福利费列支,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分期进行摊销。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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