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586 保险费能否在费用中列支?
保险费能否在费用中列支?
[案例]130004586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费应在发生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费用中列支,待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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