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 皖地税征字[1997]14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征字[1997]14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征字[1997]140号
全文有效
1999-04-16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委):
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地在执行中对第四十四条内容理解有岐义,经省地税局、交通厅研究,现通知如下: 地税部门是交通运输发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发票的印制、发放、监督检查等项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发票具体管理措施由两部门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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