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12:0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9]12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2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23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皖中粮食交易批发市场能否代开粮食销售发票的请示》(合国税发52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必须由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代开。因此,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内销售的粮食,应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不得为入市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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